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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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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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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和资金集中支付工作,根据《临海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临政办〔2010〕84号)、临海市委、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体制的意见》(试行)(临市委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资金集中支付后,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原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新建项目资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中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四)城市建设项目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五)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六)项目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等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新建项目资金均采用财政集中支付,具体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包括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修金返还;

    (二)工程物资采购支出,包括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支出;

    (三)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工程监理费等支出;

    (四)项目资本金投入;

(五)其他投资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支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同时设立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清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建设单位自筹拼盘资金,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拼盘的配套资金,应按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并上解到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清算专户中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持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概算等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报送《临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列入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安排。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持市政府审批的建设资金报告或自筹资金缴解凭证,向市财政局报送《临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支出预算表》(附表2)。市财政局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资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季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工程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批复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所批复的工程用款计划,凭《临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书》(附表3)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包括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后,由建设单位带施工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建筑工程原始发票等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资金。

(二)工程物资采购资金。设备或材料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后,由建设单位核实后带货物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资金。

(三)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带应支付的各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资金。

(四)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后,建设单位带公司章程、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必须全面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或相关职能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价款规定预付资金。工程结算审核后与承建单位清算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对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建设项目,超计划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临海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六)未按照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结算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经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项目资产交付使用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建账、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按月编制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续建项目仍按原渠道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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