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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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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施行一年多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认真贯彻《准则》规定,审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审计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进一步深化《准则》的贯彻执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对应相关条款。

       (二)对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项目、同级组织部门的审计任务建议项目和本级政府临时交办项目,还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三)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示审计组成员姓名,当审计组成员较多(如30人以上)时可采用附件的方式。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具备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必须具备履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工作职责的能力,熟悉《准则》有关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工作职责,并督导审计组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省厅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人选应当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有参与过5个以上审计项目审计的经历,重要审计项目的主审人选应当是担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关于审计方案

       (五)审计工作方案一般在业务牵头部门试审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征求实施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之后、具体项目实施之前,一般项目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重要项目经审计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六)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原则上在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前完成。要求短时间内完成的临时项目,审计组可以在进点实施后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无法在进点实施审计前编制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必须书面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将此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七)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内审机构设立和内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八)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一般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省厅属于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先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稿。

       三、关于审计证据

       (九)审计报告中反映和评价的事项必须取得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明材料,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明材料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经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十)审计人员以书面方式向有关人员询问有关审计事项,可以使用审计查询单,并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通过发放调查表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汇总表,详细说明汇总、计算、分析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四、关于审计记录

       (十一)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并编制调查了解记录。

       (十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取证单描述的事实有异议的,审计人员经核实后,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情况和理由均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取证单及其所附原始资料的事实及数据必须前后一致。审计结论是“未发现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不附审计证明材料。

       (十三)审计组讨论审计实施方案、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讨论采纳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情况、讨论采纳审理意见情况等,应当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一事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和结论。对涉及审计组集体讨论决策的内容,需记录讨论过程。

       五、关于审计报告

       (十四)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逐项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审议问题的取舍、审计评价意见、拟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十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审计机关需要向被调查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别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应按各自存在的问题分别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省厅属于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前应当先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稿。对计划确定公告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对象“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意见的,必须书面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将此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十六)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内审机构设立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

       (十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依据的,该行为的定性依据就是处理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首先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十八)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和原因。

       (十九)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省厅一般项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重要项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召集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省厅属于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审计结果文书,应当先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稿。对被调查对象较多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是否向每个被调查对象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书面审批材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关于审计决定

       (二十)审计法第45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法第46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给予处罚”,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强调了依法审计的原则,但不能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审计机关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来下达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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