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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2〕41号 |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临安监〔2012〕41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
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本局所属各科室(大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本局所属各科室(大队)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大队)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随同草案送审稿,以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组织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应当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发后,起草科室(大队)应当将文件正稿电子版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法制工作部门向临海市人民政府和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