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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监〔2012〕43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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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2〕43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临安监〔2012〕43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中队,局属各科、室(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我局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七)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事项应当向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东部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出申请。

(二)本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有关材料。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即时办理的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对申请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九)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本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关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十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四)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本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书、材料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五)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事项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己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许可,但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价报告的;

(五)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六)发生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

(一)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程序

1、本局在接到举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以下的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⑤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⑥关闭;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4、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事故案件的查处程序

1、本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2、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暂时停产停业,并进行立案查处。

3、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

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5、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9、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对完成整改、治理的,本局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经本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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