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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国资〔2012〕52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临海市各国有企业:
为有效控制出资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制定《临海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临海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控制出资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定金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出资企业实施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形式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经过批准,出资企业对外担保方式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未经市国资局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出资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四)对本市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条 出资企业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 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15%。
第十条 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过其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非法人单位、非国有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净资产负债率最近三个会计年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可能导致资产受损的;
(四)濒临破产的或者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六)列入当年市政府改制名单的企业;
(七)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对外担保必须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1号)规定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担保核准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的核准,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临海市国有企业担保核准表;
(二)上一年度及上月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债务情况报告(包括用途、担保期限、还款计划、方式、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情况);
(四)出资企业、被担保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出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决议;
(六)被担保人债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
(七)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产权证;
(八)企业章程;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国资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自收齐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并转报市政府审批。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通知出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市国资局对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并充分说明在出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国资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风险应予以跟踪,查明原因,及时追究相关人员。市国资局要加强在出资企业担保管理的监督,并对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建设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担保批准权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企业投资备案表
附件: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 有 企 业 担 保 核 准 表
编号: 单位:万元
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经济性质
账面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累计担保金额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地址
担保方式
利率
承办金融机构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抵、质押物
账面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贷款理由
被担保人承诺
信用担保情况
信用担保单位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主管单位意见
市国资局审核意见
市政府审批意见
注:本表一式五份,市国资局、申报企业、被担保人、主合同债权人、主管部门各一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市府办,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