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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国资〔2012〕51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临海市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制定《临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临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本市范围内经营性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临海市域范围的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投资活动应符合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企业集团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七)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对证券、外汇、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条 市国资局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估活动,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管理主体,也是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经市国资局备案;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市国资局报送投资备案的报告;
(五)向市国资局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发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是:
(一)由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初步方案,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由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限额内可授权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决定做出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签名的董事会成员集体对企业项目投资承担责任;
(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董事会决定;
(四)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由各级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本级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决定;
(五)企业本级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六)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征求企业监事会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作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借合作资金;合作的企业不得在国有企业厂区内生产经营和生产本国有企业的同类产品。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局。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单项投资项目额度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在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送市国资局备案:
(一)市外主业股权投资项目;市内外非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二)市内主业的股权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投资项目;
(三)市内本企业主业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投资项目;
(四)属于主业范围的金融投资项目;
(五)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六)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项目;
(七)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须报市政府批准。
(八)需报告的其他投资项目事项。
市国资局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报市国资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国资局,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职能部门意见、专业委员会意见、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三)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含省重点项目)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适时组织实施项目稽查、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市国资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经济、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国资局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由企业承担项目法人及建设的投资项目,视情况特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企业投资备案表
抄送:市府办,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备 案 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总资产
账面净资产
累计投资额度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主业 □非主业
投资区域
□市内 □市外
项目总投资
金额
银行
贷款
其中:
自有资金
本企业股权占
有比例
合作单位股比情况
预期项目回收期(年)
投资收益率(%)
企业贷款
总额度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国资部门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国资局、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各一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