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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省属企业赴境外(包括香港)发行人民币及外币债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省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三)企业已发行债券的情况和资信评级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 省属企业(不包括省属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省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附送董事会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属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发行债券,依法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省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国有控股公司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省国资委直接持股的参股公司发行债券按照上述国有控股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属企业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条 省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省属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省属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属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本级的债券发行情况外,还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实际控制子企业发生的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情况汇总报送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子企业要依据省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操作要求,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集团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