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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2012〕216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2〕21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以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任务目标
准入范围:本意见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四大类。
准入时间:2012年12月1日在望江门蔬菜批发市场、洪池菜场、耀达超市启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2013年在主城区(古城街道、大洋街道)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实行市场准入;2014年在全市改造提升的所有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全面实行市场准入。
三、基本要求
(一)实施标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要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要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明确标识或标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明确免检范围。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市农业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验检疫标志和合格证明。
(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要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开展市场检测公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并向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主动召回和退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报告。农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农业局、市林特局、市海洋渔业局责令其召回其生产的农产品,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连续十二个月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市工商局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六)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农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