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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民政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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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民政局事业单位绩效

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临海市民政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海市民政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临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临海市民政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通知》(临人社综[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民政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1.本局直属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市殡仪馆按其单位性质,由殡仪馆自行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法

1.绩效工资的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2.发放方法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按人均5000元提取作为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划到各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分配方法,按月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总分100分,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年度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下的,每降1分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1%(在计算个人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二)分配方法

1.系数确定

(1)职务系数。年度考核时下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混岗局里担任中层正职的,享受1.3系数;中层副职,享受1.2系数;未担任职务的享受1.0系数。职务系数只允许取最高一项,不得累计。

(2)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另外给予800元奖励;合格的按职务系数享受;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享受系数。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个人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12÷0.7×0.3-5000元]÷12

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的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总系数×职务系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借调到临海市外工作的人员;

(5)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6)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纳入局统筹绩效分配范围。

七、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抽取部分组成人员对全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考核一次,着重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考核、指导、检查、监督绩效工资考核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试行),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年度生产责任目标,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相应的分配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改动,如果在运行中发现有问题或显失公平,确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并报审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序考核通过。

(三)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报送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

(一)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补贴按照市财政局、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各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起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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