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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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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10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协调、协商处理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政府形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等特点日益凸显。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行政争议等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千年古城新崛起。

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2.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3.合法正当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5.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土地(山林、海域)权属争议、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就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物业管理、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但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或者所涉赔(补)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争议纠纷,其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可适用简易程序。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并按规定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设

按照综治委〔2011〕10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由市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以最低层级、最初阶段、最少成本、最佳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法制办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批准设立了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决定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争议纠纷;推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配合;组织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和对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研究建立行政调解人员信息库。各镇(街道)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行政调解职责,并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规范有序。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政府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理;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或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临海分会予以裁决,充分运用仲裁便捷、高效、公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与仲裁机构的衔接工作,确保仲裁渠道畅通。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台州市府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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