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环〔2013〕54号
各站科队室、分局、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出具各类环保证明工作,根据台州市环保局《关于关于印发台州市各类环保证明出具工作规则的通知》(台环保〔201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环保证明出具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抄送:台州市环保局,市府办,医化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印发
临海市环保证明出具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各类环保证明出具工作,推进环保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台州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临海市环保工作日常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出具环保综合性证明的情况,包括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质量奖、科技型企业等评定的生产型企业的环保审查及各类环保守法证明出具。
第三条 申请出具环保证明的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处于有效状态的
1、要求出具环保证明的申请;
2、排污许可证;
3、市环保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失效的
1、要求出具环保证明的申请;
2、生产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3、验收监测报告及审批文件;
4、市环保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对外出具环保证明主要审查内容:项目审批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守法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环境信访投诉情况等。
对于非生产型企业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特殊行业,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审查内容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出具环保证明工作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基层分局、所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2、污控科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征求有关业务科室意见;3、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无问题的,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污控科即时出具环保证明并登记存档。
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性意见。对于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的,应加以说明并签署同意与否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对于存在较大问题影响出具证明的或相关科室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局分管领导召集企业所在地环保分局(所)、污控、行政审批、法制等业务科室研究决定,并记录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结论性意见等相关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在记录栏上签字认可后对外出具证明。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职责分工:
1、污控科:对外出具环保证明的牵头科室,负责资料汇总并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会议记录、资料归档;指导各相关业务科室做好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负责对外出具环保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与向上联系工作。
2、分局(所):负责对企业提请资料的审核与现场核查,重点审核企业的项目审批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违法行为处罚及整改完成情况、“三废”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环境信访投诉情况。
3、行政审批科:负责审核企业生产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情况。
4、法制科:负责审核企业的行政处罚及公示情况,就对外出具环保证明提供法律支持,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申请出具证明的企业对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审批表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审批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保证明用途
分局(所)
初审
初审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 日期: 盖章:
污控科意见
复核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 日期:
局分管领导
意见
审核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负责人: 日期:
会议讨论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负责人: 日期:
证明办理情况
备注
备注:本审批表与出具的环保证明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