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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82号 |
JLHD01—2013—000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8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目标任务
根据各镇(街道)危旧房改造调查情况,结合实际,确定今后五年共完成500户危旧房改造任务,其中2013年度完成100
户改造任务。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与救助方式。
自2013年开始至2017年结束,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以修缮、房屋置换为主,新建、改建为补充。
(二)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
根据各镇(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建设规划局、民政局确定各镇(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建设方案和户籍、住房、低保证明等材料,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查,并在所在镇(街道)及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转报建设规划局、民政局,建设规划局、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民政局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实施新建住房的低保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建房用地的报批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涉及到有关规费的,除上交上级部门以外均予以免缴。
(三)救助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按救助对象实际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