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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3〕30号 |
JLHD00—2013—0006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3〕3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旅游资源
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保护的旅游资源,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能作为旅游项目,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03年旅游资源普查认定的我市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等各类旅游资源。
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须遵循“科学保护、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临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领导协调、审查全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景区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景区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和景区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景区旅游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具有旅游发展前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旅游办,配备专职旅游管理工作人员。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保护资金:设立旅游资源保护资金。多方筹集旅游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筹措渠道包括:1、市财政安排;2、资源有偿使用;3、国家、省及其他基金会、社团组织的项目资金;4、团体、企业、个人捐赠;5、其他资金。保护资金专款专用于修缮、维护和抢救自然损毁的旅游资源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保护范围:实行旅游资源分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管理区域:临海古城文化旅游景区、括苍山景区、牛头山旅游度假区、灵湖景区、羊岩山景区、江南大峡谷景区、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桃渚风景名胜区、桃渚国家地质公园、桃渚古城、龙王十八潭自然风景区、东矶列岛自然风景区及各景区规划范围。一般保护管理区域:涌泉无核蜜橘观光园、永丰茶辽枫情村、白水洋黄南古道风景区、小芝黄金岙休闲区、沿江清潭佳境旅游区、沿江马头山游憩公园、汛桥盖竹洞天旅游区等及省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可开发建设的旅游资源列入本办法保护管理。旅游区保护管理具体区域范围依据各景区规划红线图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旅游景区规划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砍伐林木、葬坟修墓、破坏森林资源及其他植被;
(二)破坏、污染水资源;
(三)随意开山采石(矿)、挖砂取土、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结构和地形地貌;
(四)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五)生产储存或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擅自进行非旅游项目建设;
(七)其他违反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旅游景区规划红线内现有的非旅游项目,不再批准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的企业要限期迁出旅游资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