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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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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临海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2.“个转企”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

3. 2013年各镇(街道)“个转企”工作目标任务

4. 2013年各镇(街道)无照经营户转有照经营户目标任务

 

 

                       临海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商局代章)

2013年6月19日

 

 

 

 

 

 

 

 

 

 

 

 

 

 

临海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以下简称“个转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各镇、街道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个转企”的具体工作;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原协作基础上,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努力为“个转企”工程营造一个更为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确保我市“个转企”目标规划全面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明确“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共同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便捷准入环境,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协作管控,着力营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工作步骤

(一)开局阶段(2013年6月30日以前)

确定“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名单,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以三年内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目标,确定2013年底前力争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418家,到2015年力争完成996家。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乡镇(街道)六方以各自工作展开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摸底,将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分别上报“个转企”工作办公室,由“个转企”工作办公室汇总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

(二)深入推进阶段(2013年6月至11月)

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开展一次“个转企”服务推进月活动(6月)。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个转企”服务推进月活动,着重宣传、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召开一次“个转企”现场推进会。会议将总结前一阶段“个转企”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交流“个转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个转企”工作。

3.组织督查。市政府将抽调人员,分组对各镇、街道“个转企”工作开展现场督查,并通报进度。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1月底)

11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对“个转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夯实工作基础,扎实今后工作。

三、工作细则

(一)确定重点培育对象

本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公平公正、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转化一批的工作思路,根据前期多方调研摸底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引导、帮扶,推动其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为以下四类:

1.成立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且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10万元,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

3.年产值2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性年销售额(营业收入)180万元以上;

4.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

(二)明确认定条件

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个转企”,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1.在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已纳入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在转型企业成立时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

3.转型企业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当属于同一行业类别,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开通便捷服务通道

“个转企”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采取“一注一开”的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市工商局要按照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按以下办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型为企业组织形式且投资人不变时,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予以保留,并应当在原字号和行业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但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除外;

2.转型后的公司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改变经营场所且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尚在有效期限内的,办理“个转企”登记时无需再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各前置行政许可部门对仅变更法定代表(负责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按照名称变更报批;

4.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登记档案合并保存,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5.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为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6.个体工商户要求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办事大厅工商窗口负责办理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各工商分局(所)窗口负责办理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与企业开业登记按各自权限合并办理,并做好本辖区“个转企”登记台账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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