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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工商局行政监管权力事项目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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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市工商局行政监管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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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TZ82GS-JG-0001

对企业(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4、《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四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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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Z82GS-JG-0002

对企业名称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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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Z82GS-JG-0003

对企业商号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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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Z82GS-JG-0004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

行政监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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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Z82GS-JG-0005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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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Z82GS-JG-0006

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行政监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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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Z82GS-JG-0007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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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Z82GS-JG-0008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行政监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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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Z82GS-JG-0009

对商标代理中介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管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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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Z82GS-JG-0010

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监管

行政监管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 监督、 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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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Z82GS-JG-0011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

行政监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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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Z82GS-JG-0012

对文化市场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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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Z82GS-JG-0013

对技术市场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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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Z82GS-JG-0014

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人事、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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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TZ82GS-JG-0015

对人才市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四十二条: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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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TZ82GS-JG-0016

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管

行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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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Z82GS-JG-0017

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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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TZ82GS-JG-0018

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登记的监管

行政监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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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TZ82GS-JG-0019

对茧丝收购的监管

行政监管

1、《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鲜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条: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九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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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TZ82GS-JG-0020

对印刷业的监管

行政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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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TZ82GS-JG-0021

对渔业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22

TZ82GS-JG-0022

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5、《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6、《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临海市工商局

23

TZ82GS-JG-0023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第七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工商所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理。

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移交工商所予以处罚的,工商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理。

对于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工商所管辖的,由工商所立案查处;不属于工商所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临海市工商局

24

TZ82GS-JG-0024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25

TZ82GS-JG-0025

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监管

行政监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临海市工商局

 

26

TZ82GS-JG-0026

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监管

行政监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临海市工商局

 

27

TZ82GS-JG-0027

对广告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第一款: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6、《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7、《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临海市工商局

28

TZ82GS-JG-0028

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

行政监管

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临海市工商局

29

TZ82GS-JG-0029

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管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临海市工商局

 

30

TZ82GS-JG-0030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6、《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临海市工商局

31

TZ82GS-JG-0031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2、《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临海市工商局

32

TZ82GS-JG-0032

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行政监管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三定方案规定,履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7、《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台政办便函[2012]91号):1、豆芽菜监管职责的划分:流通环节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2、豆制品监管职责划分:流通环节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3、织纹螺、河豚鱼等有毒水产品监管职责划分:流通环节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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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Z82GS-JG-0033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管

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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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Z82GS-JG-0034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行政监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35

TZ82GS-JG-0035

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管

行政监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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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TZ82GS-JG-0036

对矿产品运销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临海市工商局

 

37

TZ82GS-JG-0037

对文物流通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本省各级文物、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38

TZ82GS-JG-0038

对生猪屠宰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39

TZ82GS-JG-0039

对殡葬的监管

行政监管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40

TZ82GS-JG-0040

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41

TZ82GS-JG-0041

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行政监管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42

TZ82GS-JG-0042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

(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

(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临海市工商局

 

43

TZ82GS-JG-0043

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监管

行政监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临海市工商局

 

44

TZ82GS-JG-004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管

行政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临海市工商局

 

45

TZ82GS-JG-0045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46

TZ82GS-JG-0046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监管

行政监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临海市工商局

 

47

TZ82GS-JG-0047

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临海市工商局

48

TZ82GS-JG-0048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查封、扣押与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经受害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临海市工商局

49

TZ82GS-JG-0049

对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管

行政监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临海市工商局

50

TZ82GS-JG-0050

对粮食流通的监管

行政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临海市工商局

 

51

TZ82GS-JG-0051

对陈化粮的监管

行政监管

《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强化预收保证金制度,严禁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购粮企业在所购陈化粮运到企业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到现场验明无误后,由工商部门开具证明,销货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效运输凭证、入库单据和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将保证金返还购粮企业。

第八条:加强对履行陈化粮购销合同的监管。陈化粮购销双方必须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购销合同,省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的监管,陈化粮购销合同一律不得转让,凡倒卖、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的,视同倒卖陈化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监督陈化粮购销合同执行的全过程。

第九条:加强对陈化粮购买企业销售发票的监管。销售陈化粮的企业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陈化粮,销粮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此进行抽查,凡未注明:陈化粮的,要追究销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全社会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督。各级工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临海市工商局

 

52

TZ82GS-JG-0052

对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管

行政监管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经贸、工商、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53

TZ82GS-JG-0053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规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

临海市工商局

54

TZ82GS-JG-0054

对野生动物及者其产品的监管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建设、铁路、邮政、旅游、交通、民航、环保、海关、医药、卫生、外贸、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临海市工商局

 

55

TZ82GS-JG-0055

对渔业船舶的管理

行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临海市工商局

 

56

TZ82GS-JG-0056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

行政监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临海市工商局

 

57

TZ82GS-JG-0057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

行政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临海市工商局

 

58

TZ82GS-JG-0058

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行政监管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临海市工商局

 

59

TZ82GS-JG-0059

对盐业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土地管理、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60

TZ82GS-JG-0060

对烟草专卖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61

TZ82GS-JG-0061

对邮政专营业务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62

TZ82GS-JG-0062

对旅行社的监管

行政监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临海市工商局

 

63

TZ82GS-JG-0063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临海市工商局

64

TZ82GS-JG-0064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临海市工商局

65

TZ82GS-JG-0065

对种子经营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种子相关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66

TZ82GS-JG-0066

对零售商、供应商促销及交易行为的监管

行政监管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临海市工商局

 

67

TZ82GS-JG-0067

对洗染业的监管

行政监管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临海市工商局

 

68

TZ82GS-JG-0068

对商品质量的检测

行政监管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强烈的产品实施质量监测。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监测工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

(一)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商品物流服务场所。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测下列商品: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临海市工商局

69

TZ82GS-JG-0069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

行政监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海市工商局

 

70

TZ82GS-JG-0070

企业备案

行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临海市工商局

71

TZ82GS-JG-0071

经纪人执业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

行政监管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临海市工商局

72

TZ82GS-JG-0072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行政监管

第十四条第三款: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临海市工商局

73

TZ82GS-JG-0073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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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74

TZ82GS-JG-0074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优惠收费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临海市工商局

75

TZ82GS-JG-0075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

行政监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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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TZ82GS-JG-0076

拍卖活动备案

行政监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临海市工商局

77

TZ82GS-JG-0077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备案

行政监管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发布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临海市工商局

78

TZ82GS-JG-0078

企业(公司)年检

行政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等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临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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