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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工商局行政确认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TZ82GS-QR-0001
动产抵押物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临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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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Z82GS-QR-0002
股权质押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临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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