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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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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142号


 

 

 

 

 

JLHD01—2013—0008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14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经济

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

实施细则

 

景南家园坐落在江南街道下岙余村,共10幢(其中9幢六层,1幢五层),共有437套。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2008〕1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售房原则

(一)景南家园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实行政府定向供应,每户家庭限购一套。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景南家园实行公示、准购制度。

二、管理实施

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次销售管理工作,市监察、发改(价格)、财税、建设、国土、公安、民政、人事、社保、工商、统计、审计、法制办、房改办、古保委、残联、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售房对象

景南家园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的申请人须具有本市规划建成区内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落户的城市居民(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年满35周岁及以上未婚者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 丧偶或离婚的单身者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其中离婚人员须离婚满二年方可申请。

年满7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孤寡老人、“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除外)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以上年龄、时间均以发文之日为计算时限。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958元(含)。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家庭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申请家庭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未审批过建设用地、未购买过房改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未享受过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且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

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按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

⑴ 私有房产(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⑵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房屋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房屋;

⑶ 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房产面积。

(以上房产含2003年1月1日以后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

⑷家庭其他成员现有存量房产按户均计算应计入的房产面积。

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与家庭其他成员现有存量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除外)。家庭其他成员现有存量房产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视作可居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户均计算计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面积。家庭其它成员范围和户均计算方法见附则。

夫妻离婚前,家庭现有房产超过48平方米的,离婚析产后视同双方均拥有超过48平方米;家庭现有房产低于48平方米(含)的,离婚析产后无房一方视为无家庭现有房产。

     

四、销售价格

(一)景南家园套型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其中24套为56平方米左右),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核定,单户建筑面积基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020元,阁楼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车棚价格为每平方米1610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具体差价计算方法见附则。

      (三)房屋计算面积按商品房计算办法执行。

五、售房对象的申请、审核、复核和审定流程

     (一)申请。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家庭申请人如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 社区干部代为申请。受托人应当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并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以外的家庭成员(含义务服兵役、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街道和公安派出所证明;离婚夫妻负责抚养子女一方需提供抚养权证明。单身的须提供单身证明。

(2)申请家庭现有房产状况的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现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房屋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农村批地建房的需提供农村房产证明;承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的需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3)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户住房、户籍、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房等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2.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一同核查。具体按民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三)复核、审定。

      1.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以后,再次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进行复核审定。

      2.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将核准的申请户相关情况向全社会公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临海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由街道办事处将《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领取后送交申请户。有异议的,由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重新进行核实,认定。

六、销售

      (一)市景南家园销售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组组织实施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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