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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府法〔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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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临府法〔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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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团
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团工作规则》、《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守则》、《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管理办法》已经本办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团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临海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团,是指由一定人数的陪议员组成陪议团,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监督,并经合议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政复议审理模式。
第三条 陪议团由3名以上单数陪议员组成,由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产生。
第四条 陪议团设首席陪议员,首席陪议员由陪议团成员推选或由行政复议案件主承办人员指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 首席陪议员负责陪议团的召集,主持陪议团活动,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陪议团活动情况。
第六条 陪议团产生后,行政复议案件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及相关复议材料发送给陪议团组成人员,同时告知听证举行时间。
第七条 陪议团产生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听证举行前5日将陪议团组成情况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认为陪议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陪议员回避。
陪议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陪议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案件主承办人员决定,首席陪议员的回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九条 陪议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和讨论;
(二)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作出评判;
(三)监督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十条 陪议团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证审理前,应认真阅读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二)听证审理中,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听证审理后,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独立、公正地发表评判意见,并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评议情况;
(四)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陪议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陪议团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可以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活动,并及时将调解、和解活动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陪议团应当在听证审理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等相关复议事项组织合议,并作出合议结论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 陪议团合议应当形成合议记录,合议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时间、地点;
(二)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三)各陪议员意见;
(四)合议结论;
(五)陪议员签字。
第十五条 陪议团所做的合议结论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陪议团反馈该合议结论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陪议团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自行解散并终止职权行使。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守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规范听证陪议员(以下简称“陪议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陪议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陪议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尊重听证当事人行使听证权利,平等、公允地对待听证当事人。
第四条 陪议员应当熟悉听证程序及听证方法,不断提高听证能力。
第五条 陪议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被选定或指定为陪议员的,应当保障参加案件听证审理的时间和精力,并遵守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因工作、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听证审理,或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听证工作任务,可能影响案件听证审理的,陪议员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及时说明情况,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不能参与听证的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陪议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并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五)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情形。
第八条 陪议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陪议员在听证期间内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案件情况。
第十条 陪议员不得在本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陪议团的其他陪议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
第十一条 听证日期确定后,陪议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陪议员已经预见本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3日前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便作出合理补救。
第十二条 陪议员应注意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
陪议员在听证开庭审理过程中,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随便出入听证现场或从事其他与听证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合议期间,陪议员应针对复议请求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陪议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
(一)不得利用听证程序中所获得的应保密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案件听证的合议情况,对涉及听证程序、听证内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陪议员需要以听证陪议团名义对外参加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演讲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同意。
第十六条 陪议员有《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
第十七条 陪议员有《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选聘。
第十八条 本守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员(以下简称“陪议员”)的管理,提高听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临海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的陪议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陪议员的选聘
第三条 陪议员是指由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陪议员可以单独参与或组成听证陪议团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
陪议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实行一案一聘制度。
第五条 陪议员可以在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现任市级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现任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四)本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陪议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议员:
(一)曾受过行政机关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曾受过行政拘留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八条 陪议员选聘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陪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陪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听证,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及报销合理费用;
(三)对参与的听证陪议案件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四)对听证陪议团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批评;
(五)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有关听证内容的业务研讨及活动。
第十条 陪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行政复议听证陪议工作的相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独立、公正、审慎办理案件;
(二)及时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交付的有关案件听证的任务,并结合工作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有关听证的发展建议;
(三)自觉维护听证陪议员的良好形象,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陪议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陪议员在具体案件听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证审理前,认真、详细阅读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充分做好听证前的准备;
(二)听证审理中,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听证审理后,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独立、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且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评议的任何情况。
(四)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陪议员组成听证陪议团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听证陪议团由3名以上单数陪议员组成。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陪议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成绩显著的;
(二)为听证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三)在听证业务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四条 陪议员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警告:
(一)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开庭、评议的,或者早退的;
(二)听证开庭时,违反听证纪律,使用移动电话、随意出入或进行与听证庭审无关的活动的;
(三)酒后听证或听证审理时衣冠不整、吸烟、睡觉等影响听证形象的;
(四)听证审理或调解中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情节轻微的;
(五)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五条 陪议员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选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给案件听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听证案件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证据的;
(四)向当事人或代理人透露本人看法或听证合议情况;
(五)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六)泄露当事人秘密的;
(七)不宜担任陪议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法制办,临海市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