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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发改局关于印发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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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财政局文件 

临海市发改局

教发〔2015〕101

 

 

 

 

 

 

关于印发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发〔2014〕101号)和《临海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临政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文件,现将《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发改局

                    2015年8月24

                              

 

 

 

 

 

 

 

 

 

 

 

 

临海市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0号),《临海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临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障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83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合理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支撑,等级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临海市范围内,由村居、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款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款办园标准达到三级及以上,当年年检合格。

第三款收费规范,无乱收费行为。

第四款办园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款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五险”,持证上岗专任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其他专任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其他职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市认定小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组成。市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年认定一次,每年10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向市认定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认定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八条 接受申报后,市认定小组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对于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各种奖励和补助。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程序为:

第一款 民办幼儿园提出申报。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报,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二款 市认定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市认定小组办公室接到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的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或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

第三款 市认定小组认定。市认定小组对申报认定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作出 “准予认定”和“不予认定”结论。

第四款 认定结果公示。市认定小组作出认定结论后,由市教育局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款 发文公布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六款 认定结果报送。由市教育局将认定结果报送台州市教育局,并将认定后的普惠性幼儿园的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临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2.《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浙江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幼儿园教职工情况汇总表;

5.幼儿园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食堂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许可证、房屋检测合格证、消防检测合格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的130%,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后执行;代管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取,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实行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取的保教费、代管费和伙食费的管理,保证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收取的代管费和伙食费,坚持做到家长自愿、按标准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从中营利,并实行多还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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