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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首期配租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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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8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临海市公共

租赁住房首期配租工作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首期配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规定,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大洋街道双桥村,共514套,其中一居室138套,二居室376套。

二、本次申请配租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政府确定租金标准,实行租补分离制度。租金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6元,储藏室每年每个100元。补贴标准分两档,其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4.2元,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人、城镇新就业承租人和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2元。

四、对以下五类家庭即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先轮候配租。

五、市建设规划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改办、古保委和各镇(街道)等单位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六、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时间:2015年8月7日—2015年9月6日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按《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通过审查公示后,须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资格审查工作组和管理监督小组复核备案。

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配租:

1.人口3人及以上的家庭,安排在二居室房屋;

2.人口2人及以下的家庭,安排在一居室房屋;

具体配租时,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资格审查工作组根据以上标准,做好分组安排,并公开抽签,落实房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建设规划局代为管理。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减去其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月间的时段)。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缴纳租金,并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委托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租金收取和房屋修理养护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

十二、承租人在动态管理或合同期满时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1.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资格审查工作组和管理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15年度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3.2015年度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准入资格审查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一、资格审查工作组

组  长:朱永军

副组长:金振波(市府办)

        丁美华(市建设规划局)

成  员:陈  新(市人才办)

朱昌希(市总工会)

        张学森(市发改局)

        陈成叶(市公安局)

        陈如周(市民政局)

        蒋向阳(市财政局)

        董志慧(市人劳局)

        鲍君强(市社保局)

        林王锋(市国土资源局)

        赵存辉(市建设规划局)

        李  辉(市审计局)

        许卫明(市统计局)

        钱志先(市市场监管局)

        陈先兴(市法制办)

        李谦贵(古保委)

        陈选智(市残联)

        徐荣慧(市金融办)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丁美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存辉任副主任。

二、管理监督小组

组  长:钱美存(市人大财经工委)

        龚朝晖(市政协经科委)

        何贤水(市第二纪工委)

 

 


附件2

 

2015年度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的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五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即低于15360元(临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在临海市范围内, 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3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临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88元,下同);

3.在临海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日时间不满五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3.已与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临海市范围内无2套及以上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非临海市户籍,在本市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累计积分值达50分以上;

3.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

(五)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具体准入标准由市人才办制定)

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应当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

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应提供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所转让房产可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凡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第(一)到(三)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第(四)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第(五)类人员引进人才具体准入标准由市人才办制定。

                


附件3

 

2015年度临海市双桥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

 

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所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实行租补分离制度。承租人按租金标准先行缴纳房租,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承租人的不同收入水平和可享受的保障面积分档次给予承租人租金补贴。

(一)临海市双桥公租房租金标准:套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储藏室每年每个100元。

(二)临海市双桥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1.城镇低收入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4.2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承租人、城镇新就业承租人和外来务工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2元;

(三)双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JLHD00—2015—0003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首期申请配租工作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临海市公共租赁房申请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大洋街道双桥村,共有房源514套,其中一居室138套,二居室376套。

二、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即低于15360元(临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在临海市范围内, 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3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临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88元,下同);

3.在临海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日时间不满五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3.已与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临海市范围内无2套及以上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非临海市户籍,在本市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累计积分值达50分以上;

3.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

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应当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

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应提供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所转让房产可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凡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第(一)到(三)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第(四)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申请方式

1.申请日期:2015年8月7日-2015年9月6日。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如实填写《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其中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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