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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稳定、培养、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防范和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3〕2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企业根据目标、功能分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竞争类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功能类企业是指以完成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是指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及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国有企业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人事和劳动用工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国有企业机构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新设立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职数配置应由市国资局及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新设立的市国资局主管的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职数配置,由市国资局会同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职数配置,由市国资局和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新设立的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领导人员职数配置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核,报市国资局会同市编委办审批。国有企业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设立一般不超过三个层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分析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由企业按从紧原则提出设置方案,报市国资局及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审批。国有企业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内设机构由国有企业确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国有企业一般设董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成员5人,经营班子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不超过3人;大、中型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可放宽到7人,经营班子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不超过5人,监事会成员5人;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一般设董事会成员3人,执行监事1人,经营班子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不超过2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的员工编制,从严从紧核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并根据编制使用情况及时评估,适时调整,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人员编制方案,由国有企业提出具体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局及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局主管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局会同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由国资局及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国有企业增加编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经营范围明显扩大,工作量明显增加;
(二)公司资本规模明显扩大,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公司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增员,应先从公司及其所属独资和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新组建企业要严格定编定岗定员,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优先考虑从其他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人员年度用工计划每年由国有企业报相关主管单位核准后,报市国资局审批,审批结果抄告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三章 人事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编制内人员的用工由企业按规定程序聘用,对向中介公司、劳务公司购买劳务形成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用工,由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梳理业务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岗定员方案,优化企业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合理配置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编制内人员,应按照定编定岗定员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