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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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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标准

      2. 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抢抓发展机遇、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裂变扩张、赶超发展,根据台州市《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奖励对象指临海市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标准》)。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2。

本奖励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包含土地款,且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认定的有效凭据为准。

一、项目奖励政策

第一条项目投资奖励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五年内,当年亩均入库税收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再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有关技改政策。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属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条项目经营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五年内,按照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项目经营奖励,亩均入库税收未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

第三条兼并重组奖励市外投资主体重组我市现有企业,且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注册地仍在我市的,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50%奖励给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项目引荐奖励对项目引荐人(不含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引进市外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商住项目、PPP项目)进行奖励。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农业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万元;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农业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大项目扶持

第五条产业基金扶持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用于重大招商项目的投融资合作与扶持。产业基金扶持比例一般不高于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且应作为优先级、夹层级出资,原则上不得作为劣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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