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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卫〔2017〕157号 |
临卫〔2017〕157号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30日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检查、督办、考核等活动。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会议表决、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编制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卫生计生规划。
(二)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和重大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安排;
(三)制定医药卫生计生体制和公立医院改革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签订大额度资金支付的经济类合同;
(五)其他关系卫生计生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市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启动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后,由局长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策方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由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必要时交局法律顾问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本局网站或者今日临海报等便于本市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布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及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