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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系统队伍纠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综执[2018]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纠察工作,自觉接受纠察人员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队伍纠察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纠察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大才

副组长:叶晓明、吴群超

  员:朱优芬、叶本阔、虞  徽、沈自强、王雪明

陈优林、吴云辉、朱国标、汤义青、金祖兵

    国、高鸿潭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组建纠察队,由正式在编人员组成,队长由沈自强兼任,副队长:王大多,队员:陈远庆、陈丽、魏舒颖。

第五条  纠察队工作职责:

(一)对各单位人员队容队貌进行纠察;

(二)对各单位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能、执法规范和执法“四个一”的落实情况进行纠察;

(三)对各单位人员作风纪律进行纠察;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纠察任务。

第六条  纠察队使用统一的纠察证件和纠察文书,配备纠察专用设备。

 

第三章  纠察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局纠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纠察,形成纠察通报呈报局党委同意并印发各单位;每月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纠察队上报一次本局纠察情况。

第八条  纠察人员在执行纠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

第九条  纠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方式,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纠察工作。

第十条  纠察人员在纠察过程中,发现被纠察对象有不当或失职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纠察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被纠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纠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纠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纠察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被纠察单位在接到《记分通知书》后,应立即对告知书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纠察队。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纠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纠察队应及时报告局党委。   

第十四条  被纠察单位和个人对纠察队认定的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纠察队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纠察实行记分制,各单位记分为本单位个人记分总和,记分列入局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个人单次记分超过12分的、因相同性质问题连续被记分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记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被记分达12分的,局党委与计分对象作提醒谈话;全年累计被计分达18分的,局党委与计分对象作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被计分达24分的,本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聘用人员直接解聘。记分人员的处理情况定期上报给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章  违规行为和记分办法

第十七条  被纠察单位在接到《记分通知书》后不按期限回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记10分。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形,工作时间未按照有关要求,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记1分。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成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混穿,制服与便服混穿,根据情节轻重,记13分。

第二十条  未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未扣好衣扣、袖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着衣物外露的,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物品,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它特殊情形,未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女队员着裙装时未着近肤色袜子的,记1分。

第二十二条  着制服时,染彩发,纹身,化浓妆,留长指甲、染指甲,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男性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露于帽外,女性发辫过肩的,记1分。

第二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戴有色眼镜的,记1分。

第二十四条  应戴帽时未戴帽,或戴帽不规范的,记1分。

第二十五条  着制服外出或者执勤、巡查过程中,有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背手、袖手、搭肩、叉腰、翘腿、斜靠、倒卧、嬉笑打闹等不雅动作的,记3分。

第二十六条  着制服外出或者执勤、巡查过程中,饮酒、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公共餐饮场所的,记6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它违反着装及仪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6分;损害执法队伍形象,造成影响的,记612分。

 

第二节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未携带《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记3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执法未携带或未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非客观原因导致对讲机呼叫不应答,指令不畅的,记3分。

第三十条  暂扣物品在提取、登记、保管、移交、发还等环节中,未按规定执行的,记3分,造成后果的,记6分。未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三十一条  室内办公或室外执勤期间,姿态或态度不端正,言语不文明、不规范,从事聊天、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记3分;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未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以及行列整齐有序的,记3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执法相对人讲人情,干扰、插手案件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三十三条  其它执法不规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记112分。

 

第三节  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未妥善保管对讲机、记录仪等装备的,记3分,非客观原因造成执法装备无法使用或丢失的,记6分;擅自查阅、复制、删改和外传音像执法记录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记312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车辆未按照住建部统一的执法车辆标志标识进行喷涂或执法标识不清晰、残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记36分;执法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卫生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3分。

第三十六条  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的,记3分;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记3分,故意隐瞒不报的,记6分,造成负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12分;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开霸王车、特权车,无紧急情况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三十七条  其它不规范使用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12分。

 

第四节  窗口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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