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系统队伍纠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综执[2018]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纠察工作,自觉接受纠察人员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队伍纠察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纠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大才
副组长:叶晓明、吴群超
成 员:朱优芬、叶本阔、虞 徽、沈自强、王雪明
陈优林、吴云辉、朱国标、汤义青、金祖兵
陈 国、高鸿潭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组建纠察队,由正式在编人员组成,队长由沈自强兼任,副队长:王大多,队员:陈远庆、陈丽、魏舒颖。
第五条 纠察队工作职责:
(一)对各单位人员队容队貌进行纠察;
(二)对各单位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能、执法规范和执法“四个一”的落实情况进行纠察;
(三)对各单位人员作风纪律进行纠察;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纠察任务。
第六条 纠察队使用统一的纠察证件和纠察文书,配备纠察专用设备。
第三章 纠察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局纠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纠察,形成纠察通报呈报局党委同意并印发各单位;每月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纠察队上报一次本局纠察情况。
第八条 纠察人员在执行纠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
第九条 纠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方式,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纠察工作。
第十条 纠察人员在纠察过程中,发现被纠察对象有不当或失职行为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纠察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纠察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被纠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纠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纠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纠察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被纠察单位在接到《记分通知书》后,应立即对告知书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纠察队。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纠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纠察队应及时报告局党委。
第十四条 被纠察单位和个人对纠察队认定的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纠察队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纠察实行记分制,各单位记分为本单位个人记分总和,记分列入局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个人单次记分超过12分的、因相同性质问题连续被记分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记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被记分达12分的,局党委与计分对象作提醒谈话;全年累计被计分达18分的,局党委与计分对象作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被计分达24分的,本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聘用人员直接解聘。记分人员的处理情况定期上报给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章 违规行为和记分办法
第十七条 被纠察单位在接到《记分通知书》后不按期限回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记10分。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形,工作时间未按照有关要求,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记1分。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成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混穿,制服与便服混穿,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条 未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未扣好衣扣、袖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着衣物外露的,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物品,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它特殊情形,未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女队员着裙装时未着近肤色袜子的,记1分。
第二十二条 着制服时,染彩发,纹身,化浓妆,留长指甲、染指甲,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男性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露于帽外,女性发辫过肩的,记1分。
第二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戴有色眼镜的,记1分。
第二十四条 应戴帽时未戴帽,或戴帽不规范的,记1分。
第二十五条 着制服外出或者执勤、巡查过程中,有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背手、袖手、搭肩、叉腰、翘腿、斜靠、倒卧、嬉笑打闹等不雅动作的,记3分。
第二十六条 着制服外出或者执勤、巡查过程中,饮酒、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公共餐饮场所的,记6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它违反着装及仪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6分;损害执法队伍形象,造成影响的,记6至12分。
第二节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未携带《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记3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执法未携带或未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非客观原因导致对讲机呼叫不应答,指令不畅的,记3分。
第三十条 暂扣物品在提取、登记、保管、移交、发还等环节中,未按规定执行的,记3分,造成后果的,记6分。未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至12分。
第三十一条 室内办公或室外执勤期间,姿态或态度不端正,言语不文明、不规范,从事聊天、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记3分;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未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以及行列整齐有序的,记3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执法相对人讲人情,干扰、插手案件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至12分。
第三十三条 其它执法不规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12分。
第三节 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未妥善保管对讲机、记录仪等装备的,记3分,非客观原因造成执法装备无法使用或丢失的,记6分;擅自查阅、复制、删改和外传音像执法记录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记3至12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车辆未按照住建部统一的“执法车辆标志标识”进行喷涂或执法标识不清晰、残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记3至6分;执法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卫生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三十六条 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的,记3分;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记3分,故意隐瞒不报的,记6分,造成负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至12分;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开霸王车、特权车,无紧急情况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记6至12分。
第三十七条 其它不规范使用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12分。
第四节 窗口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