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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司法局工程建设(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司法局工程建设(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司法局工程建设(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实行阳光操作。实行定期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和项目数据公开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进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各种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插手招标工作,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或承建单位,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的。

(三)在定标前与投标方私自接触,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接受投标方的宴请、旅游、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的。

(五)与投标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的。 

第三条 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必须由组织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和通过招标中心确定的有关技术人员、专业专家参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 

第四条 对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撤销其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他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招标工作人员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利益。

(三)向组织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行贿。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条 对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责令其整改。

(一)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二)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

(三)工程运作中的实际施工资质条件与投标时状况不一致,未达到工程要求,且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标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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