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全面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临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资产的建账管理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做好登记、核对、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报废物资的统一管理。
(四)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部署,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等专项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一)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移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配合局办公室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为1000元,专用设备为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资。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家具、文件柜等)。
(三)符合上述标准,其他通过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等渠道取得的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包括办公用地、业务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车辆、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电视机和影视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用于技术侦查、执法取证等司法专用设备及警械设备、防护防爆装备、网络监察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文物、标本、模型及其他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包括图书室的图书、期刊和各部门的专业图书、档案及音像资料等。
(六)办公家具、用具、装具、被服装及植物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局办公室进行申报(简述购置理由、名称型号、经费预算和来源),并在年初固定资产配置预算中编制相应预算,由局办公室根据市财政经费安排统一进行采购。严格按年初配置预算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年初无预算的不执行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由申购部门提交需求报告,写明申报理由,提供申报依据,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市财政局审批,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安排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申购部门应确定专人会同局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等事宜。车辆购置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厅、台州市局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
(二)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取得实物的同时,还须取得加盖原资产所有单位公单的相关会计资料(凭据)或复印件、调拨凭据、同意接受捐赠的批件等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