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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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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游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构建部门间对旅游不文明信息的通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规范、监督,提升游客文明素质。现将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

        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与负责人员,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工作,及时将不文明行为事实与游客本人进行确认和劝阻,对于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游客,采取视频、图片等方式记录其不文明行为,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确认游客身份信息,及时上报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以及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工作人员发现游客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游客,及时上报所属企业。

       要进一步拓展旅游不文明行为采集渠道,全市旅游企业均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采集、汇总、审查,也可通过媒体曝光、旅游投诉、来信来访等公众举报渠道广泛采集信息。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上报要及时、准确、真实,每条信息都要由见证人、企业负责人、旅游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有游客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准确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完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披露,由旅游主管部门与宣传部和文明办沟通后,视其情节轻重、行为后果及事后补救态度进行宣传报道。正确使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以教育警示为主,必要时向公安、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审查旅行社出境旅游团队名单时,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旅行社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可以不提供服务,不予办理组团出境旅游,记录期过后,在出具遵守文明旅游规定保证书后,旅行社可接受该游客报名参加出境旅游团队;全市各旅游企业在旅游高峰期间,可以限制其购票参观景区、入住酒店、参团旅游。全市各旅游企业可以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纳入员工绩效考评范畴,对被记录者予以一定的惩戒,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工作,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恢复。

        三、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春季及夏秋旅游旺季,我局将组织各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以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依法重点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网站”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各旅游企业要强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领队、导游职业行为。

        四、完善制度,依法公布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联动机制,畅通旅游投诉服务热线85300729,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布旅游企业及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信息,加大对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五、管理对象界定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对象包括“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游客”是指在临海市区域内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在临海市的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人员。“旅游从业人员”是指在临海市旅游经营单位中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附件:1.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

 

临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1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十)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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