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规范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在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无证明城市”的有效运行,依据《临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162号)和《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临交〔2018〕196号)的规定,特制定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创建“无证明城市”配套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 5月15日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在“无证明城市”创建实施过程中的《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无证明”的有效运行,依据《临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1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审批窗口实施办事事项过程中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的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动态调整严格遵循证明法定、实事求是、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证明法定原则是指《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中证明材料的新增、变更和取消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实事求是原则是指《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可依据实际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整,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便民高效原则是指《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要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审批科室办事效率。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新增、变更、取消的全过程一律公开。
第四条 局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局创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的协调、合法性审查与申报工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五条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原则上每季度动态调整一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证明材料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且涉及证明材料的;
(三)因职能调整,需增加证明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内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
(一)出具证明单位变更的;
(二)证明事项名称变更的;
(三)证明材料名称或者种类变更的;
(四)办理方式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内容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消《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办事事项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决定取消办事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办事事项不再办理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的,局创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临海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临海市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局创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实施前,自行选择证明材料取消方式,局审批窗口不得向行政相对人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临海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审核后,局创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拟调整的《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内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局创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高度重视收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在《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调整内容公布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局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试行。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创建“无证明城市”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实现“无证利民”,构建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台州市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群众和企业(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行政相对人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台州市范围内实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行政相对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办事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事中监管是指在创建“无证明城市”过程中,依法对局审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或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事后监管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在局审批窗口实施行政审批或服务完毕以后,对其行为及结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审批窗口实施办事过程中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证明材料,而采取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办结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审批窗口办理办事事项时,对可实行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愿意采取书面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局审批窗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 局审批窗口在办事过程中,对遵守书面承诺规则的,且连续三年无承诺不实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加快办理的速度。
对承诺不实、违法失信的行政相对人三年内不适用书面承诺免予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条 创建“无证明城市”事中事后监管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监管要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既达到快捷高效办事效果又能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
第七条 创建“无证明城市”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谁办理谁监管的原则,如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办事事项,我局只对自己负责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