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下统称单位内保工作),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任务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保工作体系。
各单位对本单位内保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处置、重要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保障单位内保工作经费,配足配强保卫力量,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落实单位内保工作措施,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落实同奖惩。加强情报信息掌握,全面排查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保机构设置、保卫力量配置等情况,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内保工作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国有企业在落实单位内保工作主体责任中发挥带头作用。发展改革(能源)、通信管理、经信、建设、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爆、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要物品的检查,全面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严防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案(事)件。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场馆、寄递物流、金融机 构等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防发生盗抢、破坏等案件和违规寄运等情形。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共同研判形势、落实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保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评估活动,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省公安厅要抓紧制定安全评估的具体标准。对指导、监督、评估中发现可能存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单位,公安机关应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问题抄告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整改治安隐患期间,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与征信机构共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难以达到规定要求,仍严重影响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有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提升单位内保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