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集团属各部门、镇(街道)广播电视站:
为了认真贯彻《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规范广告承接、审查、制作、播出等管理,更好地为受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广告经营管理实际,对集团所属广播、电视、报刊及新媒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 经营管理定位:以集团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类考核”经营方针为指导,以市场客观形势为导向,深入挖掘各平台可经营性资源的专业价值,积极探索盈利模式创新,大幅度提高活动营销与各平台联合协作开发创收,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障本集团广告经营整体绿色、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以一定形式,为广告客户发布商业广告的经营性活动,包括专题广告、直销广告、信息发布类广告、常规品牌广告、节目联办、冠名、特约播出广告、活动类广告。
第四条 广告合同管理
1.所有承揽广告原则上必须签订正式、完整的广告合同,包括客户名称、播(刊)出形式、广告长度、次数、总价。合同一式叁份,广告经营部门、总编室、广告客户各一份,并将复印件报财务中心备案。如特殊情况确无法签订发布合同的,必须由业务分管领导签批。
2.生效合同原则上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发生变化时,广告经营部门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或亲签的相关证明,并注明变更原因,报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另行签订新合同或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第五条 广告产品、价格管理
1.广告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刚性”原则。每轮广告经营期开始后,广告经营部门需制订本轮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执行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2.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产品体系或价格体系进行调整、补充的,须提前1周报集团党委会评估决定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广告财务收支管理
1.广告财务收支由集团财务部门按有关制度统一管理,任何广告经营部门不得另设账户,所有广告业务收入、往来费用必须如数划入集团统一账户,严禁将广告经营收入作体外循环。
2.广告结算总原则为:按季结算、全年总决算。按经营业绩中已播(刊)已收的实际账款计算,未播(刊)出广告不得计入经营收入。
3.广告经营费用(招待费、差旅费及人员奖金等其它开支)实行费率内实报实销,经营费提取标准以广告经营年度考核文件为依据。
4.活动类广告中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策划摄制等费用如需提前支付,应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在广告收入中抵扣,并严格按照广告经营年度考核文件为依据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