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文化企业:
根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度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临海市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行业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2.申报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目前项目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
3.申报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项目要为全市文化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扶持范围和额度
按照《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持文化产业做强做大、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扶持原创动漫、影视传媒、游戏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符合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择优选项进行补助或奖励。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的额度依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申报时间
申报年限:202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申报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3.年度的财务报告。
4.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由申报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上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2.市本级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方式: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85111685
联 系 人:周璐瑶 15356356737
七、条款解析
(九)1.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注:具体重点文化企业金额以工商注册资金为准,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资金以发改局立项资金为准。
2.被评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被省文改办认定为浙江省“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4.当年度被评定为省、台州市文化浙商个人荣誉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1.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地方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1200元、600元、400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2.电视连续剧(每部15集以上,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1.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30万元奖励。8.对于通过市文广旅体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具有宣传临海本土风情的微电影,凡是能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分钟一万元的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注:以上补助均为播出以后申请,证明材料:剧本、剧照、视频光盘、审批核准材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4.除在古城街道、大洋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以上含3厅)数字院线影院的电影企业,每开设一处给予补助30万元。
注:证明材料:申报影院审批核准材料、数字院线合同。
(十)5.对本市作者原创的文艺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的,给予原创作者按照每部文艺作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
注:奖励针对原创第一署名作者,证明材料:原著、剧本、合作协议书、视频资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6.对获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