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司法所、执法中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临海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8日
临海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1-20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以及《临海市优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35条意见》有关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三地一窗口”使命担当,把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司法行政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作为司法行政履职尽责的着力点,一体推进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治保障,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大制度支持、最优法律服务、最佳营商环境,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1.修订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落实《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2.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科学、民主、依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全覆盖。
3.健全“开门决策”机制,优化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全面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政策,应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
4.开展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提升行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实现审查率100%,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充分发挥高端智库和法律顾问决策咨询、审查作用。
5.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把专项清理与定期全面清理结合起来,及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结合上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中妨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进行清理。
(二)加大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等“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力度
6.开展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等“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专项行动。每年会同市委编办、市审管办开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未停止审批,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转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对取消事项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继续审批,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等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设置职业资格考试、发放证书等行为。及时整改不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许可活动,如发现违法违纪的情况,依照相关规定规定移交市监委市纪委严肃处理。
7.坚决杜绝未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涉企审批事项存在后置套前置、重复审查等情形。每年联合市审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开展行政许可案卷专项评查活动,及时整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8.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做好“无证明城市”创建后半篇文章,优化拓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到2022年年底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类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办事不求人”,打造最优服务环境。
(三)着力推动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做到规范有序
9.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根据法律变动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做好权力清单、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并督促各单位及时公开。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门培训教育、执法案卷评查、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复议审查监督,督促各单位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定期网上监督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每年1月份抓好临海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的落实和分析报告工作。联合市档案局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10.严格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制定执行标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统一裁量基准和规则。
1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行为。严禁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复议审查等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刀切”式关停企业、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等违法违纪,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等情况,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反馈市监委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