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农田若干政策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对象
(一)建设用地复垦对象必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等确定实施复垦成耕地的建设用地。主要有:撤并的自然村、迁移的行政村实施复垦、零星宅基地退宅还耕;旧村改造宅基地退宅还耕;废弃的企业用地复垦;避险移民安置村建设用地复垦;其他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复垦。
下列土地不纳入复垦范围: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的土地、河道;现状为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详查图无法确认建设用地的。
(二)复垦后的土地必须是联片面积不少于3亩且适合耕作的水田或旱地,坡度一般在15度以下,最高不超过25度,质量应达到造地改田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村委会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申请、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经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村委会应确定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与使用负总责。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
(二)乡镇政府要充分挖掘当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落实建设用地复垦任务。要帮助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组织实施与政策协调,督促项目按时完成,监控工程质量,督促农民做好垦造后耕地的耕作生产;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自查并申报初验工作;加强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成本核算与资金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