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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乐清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规范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水质,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饮用水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各类集中式供应饮用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农村改水办公室受市市政园林局委托负责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农民饮用水工程监督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加大对农民饮用水工程日常维护改造资金的投入,专门用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消毒药品的更换。维护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者的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费用进行补助。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第七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与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市政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民饮用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体制

  第九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以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二)以集体筹资投劳为主、政府补助兴建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经营管理,也可以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等形式确定经营管理者。

  (三)以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建设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确定经营管理方式。

  第十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者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二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的维护以进户(村)结算水表为界,从取水口至进户(村)结算水表段(含结算水表)由农民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村)结算水表至用户段的供水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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