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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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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加快批零贸易、住宿餐饮、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社区服务等商贸流通业发展,努力构建功能定位准确、空间布局合理、业态设施先进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为进一步营造我市发展商贸流通业的良好环境,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实现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商贸流通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满足城乡居民物资文化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抓住机遇,加快商贸流通业态转变,努力建设现代流通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传统商贸流通业建设力度 

  (一)加快重点商贸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我市商贸项目建设。在优先享受土地利用、税费减免、优质服务等方面政策的同时,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额,下同)的项目,按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作用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商贸流通业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 

  (二)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除农贸市场外)。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鼓励发展商业特色街。对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客流量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环境优雅、特色鲜明且长度不低于200米,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特色街,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创办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凡符合现代商品交易市场规划设计条件,新建商品交易市场(房开项目除外)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按实际投资额的1%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五)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保鲜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储藏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而建设的冷藏保鲜设施,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验检测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且配套设备能满足市场产品检测需要的,按设备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六)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购置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设备或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积极推进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七)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着力提高连锁经营的覆盖面,在大力发展日用品、食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同时,加快向家电、药品、餐饮、家居、美容美发、洗染、建材、农资等行业发展,不断扩大连锁经营的范围,逐步形成城区向周边城镇、中心城镇向广大农村辐射的连锁网络,努力提高连锁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连锁经营在商贸流通业的比重。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在尚未设立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行政村新开直营店的,每家补助1万元,加盟店的每家补助0.5万元;其它行业连锁企业在尚未设立连锁门店乡镇设立连锁门店的,每家补助0.5万元;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在社区设立连锁门店,每家补助0.2万元。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在10家以上)新建配送中心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属于连锁企业内设机构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积极发展物流配送。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要积极扶持若干家有一定规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其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鼓励推进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网站和商品交易市场网站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和连锁超市建设网上商城,开展商品展示、信息发布、商务洽谈、网上交易等业务。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或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且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十)积极发展会展经济。对经批准在本市举办的专业展会(不包括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展销会和房产展、汽车展等),标准展位在100个、2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2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加省政府、温州市政府主办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加快会展中心建设,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展馆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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