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新机制,大力开发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治安防控管理服务岗位、公共安全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建设。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加强对选聘到村和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区管理、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服务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选聘一批社区专职工作者,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对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解决。
(三)积极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拓展就业岗位,推进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推进工作,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加快农村新型农技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就业的指导意见,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由市政府按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储备人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结合乐清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按照“政企互动、企业为主、政府推进”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改善员工队伍素质,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提供科研辅助岗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利用企业各类研发平台,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蓄水池”,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在项目和资金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储备。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政府按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
(七)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所在地各类企业征集一定数量的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提供促进就业补助的形式,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可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预就业援助。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并按照岗位要求与企业进行对接,推荐预就业,时间为1年。预就业期间签订预就业协议并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促进就业补助,补助经费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解决。
(九)加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凡有编制空缺并有年度增人计划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提供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和优化创业环境,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能力,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市财政设立规模为5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助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的企业,比照下列条件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资助。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人自筹资金为申请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
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资助;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若确需延长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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