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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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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乐清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精神,按照温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经温州市和我市两级政府批准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建立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温州市联席会议复审;沟通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职能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在虹桥镇范围内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乐清市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由10名以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虹桥镇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三)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为1.5亿元;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结合我市实际,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及其关联企业不作为主发起人。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总经理还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稳健经营。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报温州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七)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九)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一条、十二条内容); 

  (十二)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由市联席会议初审后报温州市联席会议复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待温州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要求其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级以上(含A级),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其他法人股东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二)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状况足以支撑其出资;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有个人财产证明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五)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虹桥镇范围内(高管人员除外); 

  (六)没有参与民间非法集资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并报温州市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  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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