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lO〕52号)精神,推进我市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其他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福利企业已建或新(改、扩)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其防雷技术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对吸纳乐清籍的残疾人(视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年平均超过25%部分,按每人每年1个月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技能培训列入市残联培训计划的,培训费用由市残联予以5 0%的补助。财政补助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市财政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生产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二)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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