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至少要落实1名工作人员和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市政府投入的资金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为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并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给予适当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具体救助对象上学期实际寄宿生活费用标准。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确需临时救助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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