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和手持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
(二)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且结婚前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因夫妻投靠变更户口性质的配偶;
(三)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条件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该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包括成人教育)录取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二)迁出前原籍在本市农村的;
(三)现生活在本市。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在6个月内书面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户口已落实在外地(指乐清市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先将人事关系及户口迁回至我市原籍地。已婚嫁至市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返回原籍“非转农”;配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也可经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并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办理户口“非转农”证明,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者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系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证明;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
5.市民政局出具的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的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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