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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和村民建造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要有专项泥浆消纳处理方案,并将泥浆消纳处理方案作为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工商、海事、港航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时自行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的方式、时间和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和位置、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或者具有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的船舶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同时要符合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合同后,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经营服务单位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九条 单位、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以及村民建造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或者其他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或者其他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处置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制定 

  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指定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依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无主建筑垃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倾倒(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使用管道输送泥浆或者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泥浆,水利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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