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并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开展经费使用监督工作;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土地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受过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或者进行建房审批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不动产或者存在不动产转让行为、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救助项目规定标准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有关户籍迁徙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享受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市人行负责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建立居民家庭金融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并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申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公室,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以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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