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充分发挥我市海域资源优势,规范用海基本建设秩序,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和《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精神,现就我市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用海基本建设与其他建设方面的相关法规衔接工作不到位或不明确,不仅导致用海基本建设项目难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导致了这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缺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无序无度建设及建设配套费流失等现象。加强对利用海域资源进行基本建设的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意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措施,规范和加强对用海基本建设的管理,充分利用海域资源进行临港工业、城镇建设、旅游娱乐等基本建设,大力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有效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三、基本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填海方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开发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申请权);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采用架空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开发的,可采取申请与审批方式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申请权)。但是,用海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陆上建设项目的,可以采取申请与审批方式或者与陆上项目整体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四、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与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1.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提出建设申请,发改或者经贸部门对用海基本建设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前期工作联系单或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2.海洋与渔业部门对用海项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进行审查,规划建设部门进行规划选址,划定红线,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3.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分类,按海洋工程或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准、审批;
4.海洋与渔业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和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等手续;
5.海洋与渔业部门受理用海申请,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6.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审批,发改部门或者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设计审查意见;
7.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或者备案;
9.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做好对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的竣工验收工作;
10.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发改、海洋与渔业、环保、消防(也可单独验收)等相关部门进行用海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11.房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文件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取得海域使用申请权,再经申请与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1.海域使用申请权是指用海单位根据用海区域对有关用海项目的准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的用海申请人资格。海域使用申请权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也可由有关专题会议等方式确定用海申请单位的海域使用申请权。
2.海域使用申请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用海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建设管理单位或市政府授权指定的单位会同海洋与渔业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3.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应当包含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海域使用申请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或买受人确定后,应当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4.海洋与渔业部门按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程序办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5.基本建设管理的审批流程按照申请与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办理。
(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1.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按照《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浙海渔管〔2011〕7号)规定执行。
2.用海基本建设项目同时涉及陆域土地出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出让方案,按《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中标人、竞得人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及港航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