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权。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市长确定;
(五)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市长在确定决策事项的同时应当按照法定职权或者工作需要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
(四)部门协调;
(五)风险评估;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
(八)公开结果。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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