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乐清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活动。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
(二)维护法制统一;
(三)保障政令畅通;
(四)提高行政效率;
(五)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单位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的;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争议的;
(四)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争议的;
(五)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争议的;
(六)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不涉及法律规范理解和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发生的内部行政执法争议;
(三)行政执法单位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协商;协商未成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直接组织协调。
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事项、涉及的行政执法单位、处理意见及其理由、依据;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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