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乐清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现就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以小微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较突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的良性互动。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一)为三类对象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乐清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为企业的,须为乐清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我市试点机构由市金融办在申请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中确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和保险条款应当及时报市金融办备案。参与试点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须与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在此基础上要适当下浮;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试点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