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鼓励设立市场主体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乐清市鼓励设立市场主体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设立市场主体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商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设立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我市市场主体设立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有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设立市场主体。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者、未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均支持设立市场主体。
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第五条 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按其上缴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次年按20%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201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乐清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三)当年经营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乐清市市场主体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当年经营、纳税情况证明;
(五)市场主体开户银行及账号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但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工商局应当征求相关审批部门意见。相关审批部门同意许可经营项目继续在原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的,市工商局凭原许可文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市工商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第九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以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以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