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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的意见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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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的意见》(温政发〔2012〕49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壮大地方实体经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亩产税收论英雄”的理念,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加强经济税源培育,夯实税源基础,优化税源结构,做大地方税源,切实增强地方可用财力。 

  二、工作重点 

  (一)全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涵养税源 

  1.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若干政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500元),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范围和年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支持通过股权交易、股权投资、整合重组、企业上市等渠道做大单体税源。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重组成本。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继续落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09〕79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将上市企业培育成新的税源增长点。 

  3.支持通过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税源可持续发展。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进一步整合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优化政府采购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精神,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着重扶持创业创新,提高单位亩产税收 

  1.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理念,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坚持“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坚持发展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乐商创业创新,引导乐商回归创业。完善效益激励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和做大做强。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各自职能范围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便广大企业更好更快享受此项政策。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新兴产业发展。认真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市科技型专项资金投向,加快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同时,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资金,对产业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环节探索利用财政补助、奖励、贴息、担保等多种扶持方式,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高端装备、生物信息等新兴税源,并通过先进制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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