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乐清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需要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本市三日内向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十五天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包括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的房屋、廉租房或者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情形;
(三)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经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
(六)持有《婚育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无犯罪记录。
荣获市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当选为本市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市政协委员、在本市投资创业或者符合市人事劳动部门引进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由申领人持相关资料,向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并上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审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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