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乐清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具有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房屋、桥梁、涵洞、码头、河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非常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房屋、桥梁、涵洞、码头、河埠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规划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引导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订立保护历史建筑的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建设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让全社会公众在参与中保护、保护中受益。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五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六条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推荐历史建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也可以直接推荐。
历史建筑推荐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征求建筑所有人意见,并经市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市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及若干专家组成。
第七条 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以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步确认后,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布。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村规划中划定历史建筑的紫线,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历史建筑的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已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悬挂标志牌,标注保护责任单位,并建立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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